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编报范围
二、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三、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五、附件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厅(加挂新闻局牌子)、政治部(内设4个副局级机构)、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加挂执行指挥办公室牌子)、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局(加挂最高人民法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国际合作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第一巡回法庭(加挂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第二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第四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加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单位7个,包括:
1.行政单位1个,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级。
2.事业单位5个,包括:国家法官学院(加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牌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3.企业单位1个,为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三)预算编报范围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本级
2.国家法官学院
3.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5.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6.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7.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二、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三、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收支总预算为366,543.58万元。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结转下年(非财政拨款)等。
(二)关于2023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预算为366,543.5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26,456.48万元,占61.7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9,539.35万元,占18.97%;事业收入64,412.65万元,占17.5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000.00万元,占0.27%;其他收入5,135.10万元,占1.40%。
(三)关于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预算为308,400.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5,198.61万元,占63.29%;项目支出112,202.29万元,占36.38%;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000.00万元,占0.32%。
(四)关于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62,965.83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9,539.35万元,上年结转93,426.48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7.55万元,外交支出8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48,145.09万元,教育支出827.2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56.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94.88万元。
(五)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9,539.35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91,657.17万元、下降56.86%;2023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预算为69,539.35万元,比2022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执行数减少2,443.17万元、下降3.39%。2023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行政运行和其他法院支出等项支出中涉及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案件审判等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23年预算数为70.00万元,减少50.00万元、下降41.67%。主要原因是:相关项目支出减少。
2、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85.0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85.00万元,主要原因是: 2023年安排的一次性项目支出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为31,931.3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2,654.77万元、下降7.68%。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相关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2023年预算数为434.33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5.11万元、下降1.16%。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3年预算数为21,025.29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584.55万元、下降2.71%。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相关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为2,011.25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450.14万元、增长28.83%,主要原因是: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增加。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1,013.13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89,614.00万元、下降98.88%,主要原因是:2023年未安排中央基建投资项目支出。2023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预算为1,013.13万元,比2022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后执行数减少400.00万元、下降28.31%,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相关项目支出。
8、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818.99万元,与2022年执行数持平。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3年预算数为2,142.34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382.79万元、增长21.75%,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增加。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2023年预算数为385.11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5.97万元、增长1.57%。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3,160.97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201.14万元、增长6.80%,主要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经费增加。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1,580.49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100.07万元、增长6.76%,主要原因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经费增加。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3年预算数为3,080.0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30.00万元、增长0.98%。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23年预算数为251.15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3.85万元、下降1.51%。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3预算数为1,550.00万元,与2022年执行数持平。
(六)关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6,526.94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35,892.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
2、公用经费10,634.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23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026.62万元,与2022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61.7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41.98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5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91.98万元;公务接待费122.94万元。
(八)关于2023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报全国人大审议的一级项目文本及绩效目标——法院保障业务项目
(1)项目概述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法院保障业务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能开展的各项辅助业务工作。
(2)立项依据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要求履行职责。为更好地履行职能,完成2023年各项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法院保障业务项目十分必要。
(3)实施主体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
(4)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开展的辅助业务工作所开支的费用,包括:
a.法治宣传费。主要用于新闻宣传,围绕院重大活动、会议、全国法院重点内容进行新闻发布、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普法宣传。
b.服装费。主要用于法官服、法袍制作费用等。
c.专项研究经费。主要用于与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改革相关的专项研究经费,包括法制研究与中华司法经费、法院改革专项经费、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司法案例研究等。
d.信息化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各信息化系统的连续可靠运行,包括网络维护费、法院专线和云租用经费、法院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等。
e.国际合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国外司法机关、国际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和依法治国方略,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所用。
f.港澳台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港澳台司法交流、司法合作及司法协助案件办理的日常性事务。
g.博物馆管护费。主要用于保障中国法院博物馆、中国法治名人博物馆正常运转,更好地向公众宣传司法历史文化和法院审判成就,提升公民法制意识。
h.法院优抚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全国法院系统因公牺牲法官和司法警察的特别补助金及特别慰问金。
i.国家法官学院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国家法官学院新老校区运行维护费和信息化维护经费。
j.聘用制书记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履行审判辅助职责所需要的费用。
k.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的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
(5)实施周期
该项目计划长期实施,本轮实施周期暂定为2023-2025年。
(6)年度预算安排
2023年拟安排该项目一般公共预算11,144.24万元,其中:网络维护费676.5万元,法院专线和云租用经费1,295.66万元,法院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211.43万元,法院国际合作经费156.04万元,港澳台司法事务工作经费41.62万元,法律研究与中华司法研究71.59万元,法院改革专项经费30.39万元,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经费37.78万元,法院博物馆管护费600.00万元,法院优抚经费756.00万元,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工作217.14万元,服装费160.00万元,法学理论和应用研究经费46.96万元,学院新老校区运行维护费955.76万元,司法案例研究项目57.37万元,聘用制书记员专项经费3,830.00万元,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运行维护费2,000.00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2、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009.41 万元,较2022年预算增加30.45万元,增长0.31%。
3、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408.1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047.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065.9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294.4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共有车辆12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9辆、机要通信用车15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2辆、其他用车37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辆、其他用车4辆。
5、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3,923.75万元。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工作经费、法官培训专项经费、法院专线和云租用经费等3个项目开展部门评价。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优化法院审判业务、法院保障业务等项目支出2023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进管理、完善政策。主要举措:一是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二是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强调绩效理念,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2023年“二上”预算中最高人民法院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2,202.29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七)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指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机关服务(项):指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的支出。
3、案件审判(项):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事业运行(项):指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
5、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九)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指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一)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十三)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八)“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