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韩玉军,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解决“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为着力点,全面系统设计制约监督执行权的制度机制,努力打造执行权运行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何东宁介绍,《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以及不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加强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
在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方面,强调“全流程化”和“信息化”是此次《意见》的亮点。《意见》明确提出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在执行案款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协助单位送达股权冻结手续时,如何确定冻结先后顺序?被冻结股权怎样进行有效评估?被执行人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怎么办?在执行实践中,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执行股权面临着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执行难题。此次发布的《规定》在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据介绍,《规定》共19条,重点对股权冻结规则、股权评估举措、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规则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
例如针对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股权评估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规定》明确,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本次发布会同时发布了10件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多为涉民生及执行存在难度的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措并举,使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意见》和《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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