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2016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增设四个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四巡回法庭”)在河南省郑州市揭牌成立。
第四巡回法庭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负责审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四巡回法庭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指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四巡回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在行政管理上,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只设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以及诉讼引导、登记立案、涉诉信访、法治宣传等工作。
第四巡回法庭建庭伊始,就坚持思想政治建庭、法治思维建庭、改革创新建庭和问题导向建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第四巡回法庭积极探索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大胆放权的同时,探索有效制约监督的具体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相继制定出台了《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当庭宣判规则》《办案地域回避规定》《专业法官会议规则》等制度规则。
四巡回法庭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强司法便民利民,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锻炼培养队伍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