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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0-10-19 18:50:32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决策部署,狠抓法律的贯彻落实,出台配套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保障水平,人民陪审员工作平稳推进,进展顺利。

          从制度建设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司法部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及《答复》,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

          从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情况来看,全国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与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相比上升了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职业分布更加广泛,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目标初步实现。

          从参审理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实现了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陪审率”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民事案件514.2万余件,刑事案件102.4万余件,行政案件42.8万余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2万余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履职保障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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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过程中,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构建管理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理解、支持和拥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

          《答复》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完善指导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复》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选任和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方面。

          《答复》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对相关条款予以细化、补充,对相关问题加以明确、规范。

          《答复》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细化了人民陪审员连任问题,进一步规范参加庭审活动规则,防止把参审数上限定得过高或过低,明确不得对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不得为人民陪审员配发统一制服等。

          《答复》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工作大局,以各地反映集中的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对现阶段能够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学习好、贯彻好《答复》的各项规定,深入推动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共同促进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新发展。

          法发〔202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编制外人员?

          答: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上述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他人员的比例适当平衡。

          (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4)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与原任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与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8.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是否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

          答: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

          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10.人民法院可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除外。

          11.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1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原定人民陪审员因故无法到庭,由候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否需要就变更合议庭成员另行告知双方当事人?候补人民陪审员的递补顺序,应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已一并告知候补人民陪审员名单的,如变更由候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无需另行告知当事人。确定候补人民陪审员的递补顺序,可按照姓氏笔画排序等方式确定。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和评议时,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审判实践中,如何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答: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应当立足全部案件事实,重点针对案件难点和争议的焦点内容。刑事案件中,可以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基础,主要包括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等。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归纳出当事人争议的要件事实。行政案件中,主要包括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所必须具备的事实。

          14.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可否分组分别进行评议、表决?

          答: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应当共同评议、表决,不得分组进行。

          15.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副本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时,能否要求人民陪审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答:人民陪审员不是受送达对象,不能要求人民陪审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副本送交人民陪审员时,可以以适当方式请人民陪审员签收后存档。

          16.如何把握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数上限一般不超过30件的要求?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批量系列案件的,如何计算案件数量?

          答:个别案件量大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提出参审数上限在30件以上设置的意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实施。高级人民法院应统筹辖区整体情况从严把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批量系列案件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案件数以核定是否超出参审数上限。具体折算比例,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17.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占第一审案件数的比例即陪审率,是否可以设定考核指标?

          答:《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年度参审数上限,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一审案件总体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但要对第一审案件总体陪审率、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8.人民陪审员是否适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答:人民陪审员适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回避的规定,不适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19.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等履职过程中,着装有何要求?

          答: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等履职过程中,着装应当端庄、得体,但不得配发、穿着统一制服。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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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