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冯卫华涉嫌于2003年至2009年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党委副书记、调研员、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的职务便利,侵吞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公款1,791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633万余元,挪用公款8,600万元,后冯卫华将其中部分违法所得,为虚假出资成立的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本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总面积为32,666.8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41,329.63平方米,收取租金等收入共计4,742万余元。冯卫华于2012年7月22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冯卫华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上海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总面积为32,666.8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41,329.63平方米、收取租金等收入共计4,742万余元及孳息属于冯卫华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本案庭审。(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