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妄议中央或发表、传播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论。
二、不准未经批准对外授课、接受采访和社会兼职。
三、不准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私下会见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不准收受、借用当事人、律师等提供的财物。
七、不准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为律师介绍案件。
八、不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或者收受礼品、土特产品。
十、不准在出差、办案期间借道旅游。
十一、不准刁难、无端训斥当事人、律师以及来访群众。
十二、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和巡回法庭内部信息。
十三、不准打听、过问、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
十四、不准私自将案卷和其他涉密材料带离办公区。
十五、不准私自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带入办公区。
十六、不准进入歌舞厅、夜总会、私人会所等娱乐场所。
十七、不准违反规定参与各种高消费活动。
十八、不准佩戴、穿着与工作不相称的饰品或者服装。
十九、不准组织、参与赌博或者其他变相赌博活动。
二十、不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酗酒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