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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清河法庭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近五年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工作情况、2015年北京一中院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向部分人大代表及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
北京一中院清河法庭首先就罪犯潘某某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围绕庭审中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该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未履行原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85110元,截至本次提请减刑前,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480余元,且消费卡有余额人民币15933.4元。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较好的服刑表现,但其有履行财产判项能力,却不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判项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对罪犯潘某某不予减刑。
庭审宣判后,北京一中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会议由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跃进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陆伟敏从该院着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庭审效果、积极践行司法解释新规定,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工作及结合罪犯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及原判犯罪情节,综合考量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注重执法的人性化等三个方面介绍了近年来该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其中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期间,该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共计人民币5960余万元。通过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判项,既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尊严,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案件财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为国家和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此外,该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对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做出了有益探索。
会上,北京一中院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就罪犯潘某某案件审理情况和不予减刑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贾连春指出,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不仅要对罪犯的劳改表现进行全面综合考察,还要审查罪犯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罪犯原罪的犯罪情节,本案潘某某先后因诈骗被劳动教养,后因盗窃被判刑,本次又因诈骗被处罚,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深,结合其本次犯罪多次骗取多名普通民众钱财,所骗钱财去向不明,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深重,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等,裁定对其不予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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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北京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具体介绍了该院2015年规范减刑、假释罪犯涉及财产判项的审查原则、裁判标准,以及促进减刑、假释审理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一是加强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的审查,尤其是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公平、公正的确定对罪犯的减刑幅度;二是坚持程序公正,顺应审判方式变革的司法改革要求,力求从程序上保障实体公正;三是强调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罪犯调取证据的权利。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实质性审查明显加强,公开透明度将显着提高。
通报会结束后,由北京一中院办公室牵头,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市人大代表朱建岳、北京市人大代表张令、李远方和该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代表们对该院积极探索研究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新模式、新方法、全面规范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工作取得显着成果予以充分肯定,对该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注重审查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强调庭审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做法给予高度认同。同时,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调研成果能够得到推广运用,为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中的作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