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芳监减字第1号
罪犯马良春,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因犯强奸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兵0601刑初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8年12月13日转入芳草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截止2022年2月28日,余刑为6年6个月25天。
罪犯马良春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条款检查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服刑意识,争做文明服刑人员;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努力学得一技之长,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提高劳动工效,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学习并传授生产技能。
该犯在考核期内的服刑改造中,无违纪行为,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2021上半年“三课”成绩:政治96分、文化100分、技术99分,2021下半年“三课”成绩:政治100分、文化98分、技术98分,均达到合格标准。2021年1月至12月考核月均得分113.33分,名列芳草湖监狱第一监区一片21名罪犯第3名。
综上所述,罪犯马良春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改造中,符合依法提请减刑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良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师芳草湖监狱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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