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公示
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19-08-23 09:21:04
减刑建议: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陕女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胡旭红,女,197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省银川市,因挪用公款罪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以(2015)未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369.85万元。于2015年0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接受改造,定期汇报思想情况,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言行,自觉遵守互监制度,内务整洁。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态度端正,尊敬老师,团结同犯,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水平,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在监区担任车间卫生员,踏实肯干,能完成劳动改造任务。但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意识不足。
该犯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成绩2608.7分,折合二十六个积极。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369.85万元已履行5000元,该犯系三类罪犯,从严掌握,且财产性判项履行不足二分之一,属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旭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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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7月26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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